浙江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 (浙农(2011)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相关场所选址距离要求问题
二、关于饲养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界定问题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由于各省级人民政府对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界定不一,各地需要审查发(换)证的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差别较大。要积极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请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需要纳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发证范围的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