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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动物和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农发〔2011〕192号

作者:兽医监督科 |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9日 | 来源: | 点击数: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我市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分销行为,方便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通,有效实现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可追溯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特制定《宁波市动物和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动物和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管理办法
 
 
 
宁波市动物和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及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方便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通,规范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在动物交易市场中交易的专供屠宰销售的活禽、菜牛、羊、生猪;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和脏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江东、江北、海曙、镇海、北仑、鄞州等六区及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等辖区范围;本办法所称县,分别指余姚、慈溪(含杭州湾新区)、宁海、象山、奉化等五个县(市)、区。
第四条 《宁波市动物和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以下简称《信息凭证》)指的是能够反映上市流通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货主(购货人)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来源和该批次动物、动物产品的数量、检疫及质量安全状况等信息的书面凭证。
《信息凭证》适用于在本市城市内或县内分销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过程中,作为该批次动物或动物产品业经检疫合格且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上市凭证及其溯源凭证。
第五条 各级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和动物产品分销质量安全监管和《信息凭证》的管理工作。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销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监管工作;并督促动物检疫申报点落实《信息凭证》的管理及开证人员。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市外生猪产品进入本市流通的备案登
记管理;配合农业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县内主要动物及产品批发市场报验点的建设。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卫生检验机构对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的动物产品依法进行鉴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团体伙食单位、餐饮企业凭《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产品还需凭《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采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监督动物和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经营者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凭《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产品还需凭《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市销售,督促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主办单位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场交易准入制度,落实相关管理人员。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物产品加工单位凭《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产品还需凭《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采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信息凭证》由市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联合监印,具体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统一印制。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信息凭证》的组织发放,并建立发放台账。
各动物检疫申报点、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主办单位凭有效证件委派专人到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领《信息凭证》;并负责对货主领用的《信息凭证》建立核发与核销台账。
《信息凭证》存根联,按照“谁发放谁监管”的原则,由所在的动物检疫申报点或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主办单位负责收回和保存。
第七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在城市或县内分销的,货主应当根据分销频次,凭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产品还需《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凭证,向所在的动物检疫申报点或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主办单位换取相应数量的《信息凭证》。
《信息凭证》由货主自行开具,或由动物检疫申报点和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主办单位依据货主提供有效证明及分销信息开具;如在同一区域内发生二次或多次分销的,货主应当根据原始有效的《信息凭证》依次开具相应的《信息凭证》。
货主在领用《信息凭证》时,须将前一次领用的《信息凭证》的存根联上交所属动物检疫申报点或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主办单位;后者要逐批做好《信息凭证》的核销工作。
第八条 《信息凭证》为一式两联(一联为随货联、一联为存根联),按预定格式内容如实填写(详见附件),并做到证物相符、进出相符、书写工整、数量大写、一批一证。《信息凭证》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货单位名称、出证人及联系电话;
(二)该批次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品种名称和数量;
(三)该批次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生猪产品还需《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码)及其它上市所要具备的证明名称或上一级《信息凭证》号码;
(四)该批次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货主(购货人)。
开具《信息凭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动物、动物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出具《信息凭证》:
(一)动物、动物产品应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产品还应随附相应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二)对国家和地方有禁用药物检测合格规定的,须有禁用药物检测情况凭证;
(三)对从市外输入生猪产品,或从省外输入其他动物、动物产品的,其调入前登记备案和调入时报验等手续完备;
(四)该次分销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货主(购货人)信息齐全;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本城市或本县内运输、分销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应当附有《信息凭证》;在经营过程中,卖方应向买方出具《信息凭证》。
第十一条 采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查验和索取供货方提供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信息凭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十二条 《信息凭证》的发放、领用单位要分别做好《信息凭证》存根联及其发放、核发与核销台账的保存,保存时间为两年。
第十三条 跨城市或跨县运输、分销动物的,货主应当凭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跨城市或跨县运输、分销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凭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在开具《信息凭证》时登载虚假销售信息,或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分别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8日起实施。 
 
宁波市动物和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随货联)
 №(      )0000001
 
货主(购货人)
 
品种名称
 
数量(大写)
       (公斤、头、只)
动物(产品)原始信息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
 
《肉品品质检验   合格证》号码
 
违禁药物检测情况
有 □      无□
溯源信息
上级供应商
 
上一级信息
凭证号码
 
    备      注
 
 
 
供货(出证)单位(盖章):
                                                           
出证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填写要求与说明:
1、数量单位:动物为头、只,动物产品为公斤;(数字大写: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
玖、拾、佰、仟、萬);
    2、此证凭原证明出具,限本市规定范围内通用(城市内通用:指江东、江北、海曙、镇海、北仑、鄞州等六区及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等辖区范围内通用;其他余姚、慈溪(含杭州湾新区)、宁海、象山、奉化等五个县(市)、区仅本县境内使用);
    3、本凭证为一式两联,一联为随货联,一联为存根联。             
           
宁波市农业局、市贸易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监印
 
 
 
  
 
宁波市动物和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存根联)
 №(      )0000001
 
货主(购货人)
 
品种名称
 
数量(大写)
       (公斤、头、只)
动物(产品)原始信息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
 
《肉品品质检验   合格证》号码
 
违禁药物检测情况
有 □      无□
溯源信息
上级供应商
 
上一级信息
凭证号码
 
    备      注
 
 
 
供货(出证)单位(盖章):
                                                           
出证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填写要求与说明:
1、数量单位:动物为头、只,动物产品为公斤;(数字大写: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
玖、拾、佰、仟、萬)。
    2、此证凭原证明出具,限本市规定范围内通用(城市内通用:指江东、江北、海曙、镇海、北仑、鄞州等六区及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等辖区范围内通用;其他余姚、慈溪(含杭州湾新区)、宁海、象山、奉化等五个县(市)、区仅本县境内使用);
    3、本凭证为一式两联,一联为随货联,一联为存根联。
           
宁波市农业局、市贸易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监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