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农业局
二、责任处室:宁波市畜牧兽医局
三、许可申请人种类:单位、个人
四、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五、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六、收费、年检情况:不收费、不年检
七、设定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
八、申报条件:
1、有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种畜禽,并达到规定数量;
2、具有1名以上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及相配套的生产设施,生产场所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卫生要求,有完整的兽医卫生防疫措施和制度;
4、有完整的选育记录、疫病监测记录等生产管理资料,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人员、设备和检验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申报材料:《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十、受理地点: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
十一、许可程序:
1、从事二级良种繁殖场和父母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在对外供种前2个月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经济服务中心;
3、市畜牧兽医局在收到上报的审核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的规定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意见制成书面意见并附申报材料等,送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审核;
4、符合条件的,颁发二级良种场和父母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市畜牧兽医局责任科室:畜牧科 责任人:项益锋
联系电话:87482693 87483289 传真:87483286
联系地址:市环城西路南段920号 邮编:315012